优待条件
优待条件
宣统三年(1911年)八月辛亥革命爆发,1912年2月12日溥仪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宣布退位。民国政府给予的优待条件共分甲、乙、丙三项:
甲,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
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
第一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第三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第四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款,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唯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款,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乙, 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1.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2.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
3.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4.皇族免当兵之义务。
丙,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今因满、蒙、回、藏各民族,赞同共和,中华民国所以待遇者如左:
1.与汉人平等。
2.保护其原有之私产。
3.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4.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5.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牟俸饷,仍旧支放。
6.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7.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