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北京条约》
《中法北京条约》
  原称《中法续增条约》。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不平等条约。咸丰十年(1860年)十月二十五日,清钦差大臣奕訢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北京签订。共10款。除确认《中法天津条约》仍属有效外,又增加了以下条款:(1)开天津为商埠;(2)准许法国招募华工出国;(3)赔还以前被充公的天主教产,法方在中文约本上私自增加:“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4)《中法天津条约》中规定的赔款增加为800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