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天津条约》
《中美天津条约》
  原称《中美和好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美国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咸丰八年 (1858年)六月十八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美国驻华公使列卫廉在天津签订。共30款。主要内容有:(1)清政府倘准许其他国家公使驻北京,应准美国一律照办;(2)增开潮州、台湾(台南)为通商口岸;(3)耶稣教教士得自由传教;(4)扩大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即:清政府给其他国家的特权,“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国得“一体均沾”;(5)确定领事裁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