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天津条约》
《中俄天津条约》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咸丰八年(1858年)六月十三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国驻华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签订。共12款。主要内容有:(1)俄国得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等7处口岸通商,若他国在沿海再有增开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2)俄国得在中国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得停泊兵船;(3)俄国东正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4)中俄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5)日后中国若给予其他国家以通商等特权,俄国得一律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