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称《和约章程》。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咸丰八年 (1858年)六月二十七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天津签订。共42款,另订《和约章程补遗》6款。主要内容有:(1)法国公使得驻北京;(2)增开琼州、潮州、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南京为通商口岸,并在各口设领事官;(3)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法国人得往内地游历;(4)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5)法国兵船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6)中国给法国赔款银200万两;(7)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