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中英续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咸丰八年 (1858年)六月二十六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签订。共56款,附有《专条》。主要内容有:(1)英国公使得驻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官,增开牛庄、登州、台湾(台南)、潮州、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2)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传教;(3)英国人得往内地游历、通商;(4)英国商船可在长江各口往来;(5)中英两国派员在上海举行会议,修改关税税则;(6)中国给英国赔款银400万两;(7)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