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
1998年8月,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正式受理我院申报第35类19项、第41类14项“故宫”、“紫禁城”服务商标,主要包括:广告传播业、拍卖、电视广告、专业事物咨询、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民意测验、文娱活动、演出服务业、电视和无线电节目制作、音乐堂、戏剧演出、娱乐、现场演出、录像带制作、电影拍摄等,再加上我院已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批准注册的“故宫”、“紫禁城”第35类、36类、39类、40类、41类、42类共24项服务商标,基本上涵盖我院研究、古建、文物保管、经营服务四个方面,从法律方面有效维护我院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