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与文化遗产的“普世”问题探析
博物馆与文化遗产的“普世”问题探析
时间:2008-07-15

      国际博物馆协会确定今年(2007年)5月18日“国际博物馆日”的主题为Museums and Universal Heritage,并将其定为今年8月19日至24日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国际博物馆协会第21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主题,同时发布了宣传口号“Universal Heritage/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Individual Heritage/Universal Responsibility”。我国有关部门将这一主题翻译为“博物馆与共同的遗产”,将口号译为“共同的遗产/个体的责任,个体的遗产/共同的责任”,似乎有意回避了Universal Heritage的另一种更通行的译法:普世遗产。查阅国内专业报刊关于今年博物馆日和维也纳大会的相关文章,迄今似乎只有发表在《中国博物馆》2007年第2期上的侯春燕《在个体遗产与世界遗产之间--国际博协2007年大会主题评介》一文注意到了这一问题。无论是有意回避还是集体无意识,应该说,这种现象都是不正常的。


                        一

  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还是让我们回顾一下几年前在国际博物馆界发生的那场与“普世”有关的风波吧。2002年12月11日,美国的芝加哥艺术学院、波士顿美术博物馆、纽约现代艺术馆、克利夫兰艺术博物馆、费城艺术博物馆、洛杉矶保罗·盖蒂博物馆、纽约所罗门·古根海姆博物馆、洛杉矶县艺术博物馆、纽约惠特尼美国艺术博物馆、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德国的慕尼黑巴伐利亚国家博物馆、柏林国家博物馆,意大利的佛罗伦萨乌菲奇艺术馆,西班牙的马德里普拉多博物馆、马德里提森·波里米萨博物馆,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国立博物馆,俄罗斯的圣彼得堡艾尔米塔什博物馆和法国的巴黎卢浮宫博物馆等七国十八家博物馆的馆长在德国慕尼黑联合发表了一项《关于普世性博物馆的价值及重要性的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Importance and Value of Universal Museums)(以下简称《普世宣言》),全文如下:

  “国际博物馆界公认必须严厉阻止非法贩卖考古文物、艺术品及民族工艺品,但是我们应该以不同的感受及不同的价值来看待那些在早期获得的、反映了那个时代特点的作品。那些几十年前,甚至几百年前就已陈列在遍及欧美的博物馆中的文物和纪念作品,是在和现在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入藏的。

  长期以来,无论是通过购买还是通过捐赠等形式获得的文物已经成为保存它们的博物馆的一部分,并已延伸成为它们所在国家的遗产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对作品的原生背景十分敏感,但我们也不应忽视一个事实,那就是博物馆也为那些很久以前就脱离了其原生环境的作品提供了一个有效和有价值的环境。

  如果不是世界各地的观众能在各大博物馆欣赏到反映古文明的藏品,对古文明的热爱不会像现在这样普及并深入人心。的确,古希腊雕塑就是这一观点及在公众收藏方面重要性的绝佳例证。对希腊艺术的追慕之风古已有之,到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又再度兴起并传到欧洲其他地区并远播美洲。世界各地博物馆的希腊藏品体现着希腊雕塑对全人类的重要意义及其对当代世界的持久价值。此外,在这些作品被观摩研究,被用来与其他伟大文明做近距离比较时,这种希腊艺术的典型性体现得更加明显。

  呼吁归还多年来一直由博物馆收藏的文物已经成为博物馆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虽需针对个案具体分析,但我们应该承认,博物馆不只为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服务,还为每一个国家的公民服务。博物馆是文化发展的媒介,它的使命是通过一个不断的诠释进程来增进知识。每一件文物都服务于这个进程。对藏品丰富多元的博物馆的收藏重点进行限制就将是对所有观众的损害。”

  《普世宣言》中作为例证提到的希腊雕塑正是这一宣言产生的主要背景:希腊民间和官方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锲而不舍地要求英国归还19世纪初被英国贵族埃尔金在当时占领希腊的奥斯曼帝国当局形式上的同意下,从雅典卫城帕特农神庙拆下运回英国、后出售给英国政府、现收藏展示于不列颠博物院(或译“大英博物馆”)的一批精美雕刻。这一要求在1997年希腊获得2004年夏季奥运会主办权后成为一项社会运动,并在2002年前后达到高潮。希腊的索回要求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同情与支持,甚至英国也有一半以上的民众赞同在一定条件下归还埃尔金石刻,但是英国政府和不列颠博物院仍然拒绝考虑包括“搁置所有权,希腊政府从不列颠博物院借用埃尔金石刻,不列颠博物院另从希腊挑选一批文物长期巡回展览”或“不列颠博物院在希腊新建的雅典博物馆建立一个分馆,双方在此共同掌管埃尔金石刻”等形式在内的任何归还方案。①

  由于《普世宣言》的主要签署者是世界上一批举足轻重的博物馆的馆长,因此更为引人关注。而这批博物馆之所以举足轻重,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它们的收藏是世界性的,即它们是“普世性博物馆”,比如大都会艺术博物馆就以其包括“世界上每个地区、每个时代、有记载的每种文化、任何已知质地、任何艺术类别”的藏品而自豪。正如《普世宣言》所说:“呼吁归还多年来一直由博物馆收藏的文物已经成为博物馆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表达共同立场、防止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这批普世性博物馆经过深思熟虑在岁末年终抛出了这一宣言。

  当然,《普世宣言》发表后,遭到了国际社会和博物馆界的反对与批驳,甚至一些同样具有普世性收藏的欧美博物馆(如瑞典的东方博物馆)也表达了不同意见②。

  我国有关专家也纷纷发表看法,例如:谢辰生先生认为: 文物,只能共享,不能共有。李学勤先生认为:目前关注重点应是当前流失的文物,这有助于抑制进一步的文物流失。罗哲文先生认为:对流失海外文物也要区别对待:一是历史上赠送的;二是抢去的,也有连骗带抢的,如敦煌文物;三是非法买卖、盗掘出境的。针对不同途径流失的文物,应有不同的处理方式。③苏东海先生更是多次撰文指出:对民族文化情感的尊重是一种真正的普世胸怀。强权者的逻辑在于巩固历史的不平等,而受害者的逻辑在于改变不平等。这涉及民族文化完整性的问题。④

  但是,不可否认,《普世宣言》的发表的确帮助不列颠博物院至少暂时在巨大的国际压力下稳住了阵脚,同时也标志着以希腊索回埃尔金石刻为代表的文物非法流失国的追索行动遭受重大挫折。


                         二

  毋庸置疑,历史上的文物非法流失问题是与殖民主义和强权政治紧密关联的。但是,将目前的追索困境仅仅归咎于欧美国家的殖民心态或强权逻辑则似乎过于简单化。应该说,《普世宣言》并非完全是普世性博物馆的自我辩解,而是代表了国际博物馆界对此问题的一种认识。就连国际博物馆协会2002年12月13日发表的针对性声明也表示:“国际博物馆协会承认那些早期获得的这类博物馆藏品有时候需要以不同情感和价值观来看待……全世界的博物馆都是服务社会及其发展的机构,它们享有共同的目标。国际博物馆协会欢迎对于文物的归还问题展开审慎的研究和充分的对话,并相信这会有助于在这一敏感问题上达成更加平衡的看法。”⑤

  这一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它涉及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

  在道德层面,包括中国、埃及、希腊、柬埔寨、秘鲁在内的文物非法流失国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其索回要求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同情与支持,也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声援,连《普世宣言》也不得不承认:“国际博物馆界公认必须严厉阻止非法贩卖考古文物、艺术品及民族工艺品”。但道德毕竟不是法律,缺乏强制力,因而在实践中总的来说显得有些软弱无力。

  在法律层面,由于这些争论是发生在国与国之间,解决问题自然首先应该从国际法律或公约着手。目前涉及这一问题的国际公约主要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通称《1970年公约》,我国1989年加入)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通称《文物返还公约》,我国1997年加入),应该说其原则都体现了同情和支持文物流失国索回文物要求的精神,但是为什么仍然不能解决存在的问题呢?这主要是因为《文物返还公约》在具体操作层面存在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例如关于时限的规定,即任何关于返还被盗文物或非法出口文物的请求,都应在请求者知道该文物的所在地及该文物拥有者的身份之时起,在3年期限内提出,并在任何情况下自被盗或出口之时起50年以内提出;请求者对被盗文物也可以声明受75年时效限制,但同时必须为别人的请求提供75年时效。我国即是在加入该公约时声明受75年时效限制。另一项重要的限制性规定是关于适用性的规定,即仅适用于该公约生效以后发生的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也仅对加入该公约的国家有效。这就意味着它对公约生效之前发生的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不能提供法律支持,对发生在非缔约国的案例也爱莫能助。这些“美中不足”可能正是达成上述国际公约必需的折衷和妥协。

  但是,《文物返还公约》明确指出:“确认本公约各项规定的通过,将决不是授权对发生在本公约生效前的任何性质的非法转移表示同意或者认可其合法性”,“本公约不以任何方式证明发生在本公约生效以前的,或者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而被排除在外的任何性质的非法转移是合法的,也不限制国家或其他人根据本公约框架外可援用的救济措施,对本公约生效前被盗或者非法出口的文物提出返还或归还请求的权利”。这实际上是为未来的国际法律或公约预留了空间,并且也是对请求索回公约生效前流失文物的道义支持。我国也郑重声明:我国加入这个公约,绝不意味着承认在本公约生效前任何从我国盗走和非法出口文物行为是合法的,并保留对本公约生效前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收回权利。⑥

  除了这些限制外,对行为合法与否的认知与判定,法律证据的搜集与验证,法律责任的继承和转移,等等,都是在现行法律与公约框架内既耗时费力而又难以适应各方面具体需求的。

  也正因为面临诸多法律困境,国际博物馆协会虽然一再表态同情和支持文物非法流失国的立场,但在实践中也只能发挥调解作用,例如亚里桑德拉·库敏斯女士在其最新的《国际博协主席关于充分发挥调解在馆藏品产权纠纷处理过程中作用的声明》中重申:“至少从1983年的国际博协全体大会(伦敦)开始,国际博协就一直鼓励和平解决涉嫌从原生国偷窃、非法输出的博物馆藏品所有权纠纷,提倡尽可能地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旷日持久和耗资巨大的诉讼方式(或者通过博物馆很少参与甚而不参与的政府之间的政治交易)来解决。” ⑦

  为了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必须破除一些偏见。比如以为这只是欧美发达国家作为文物非法流入方与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作为文物非法流失方之间的问题。

  意大利和法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是文物非法流失的受害者,据非正式统计,两国每年有上万件文物艺术品失窃。意大利政府在经过历时十年的调查取证后,于2005年7月正式以共谋非法盗卖艺术品罪起诉美国洛杉矶保罗o盖蒂艺术博物馆馆长马里恩o特汝和一位古董商,并追索现藏盖蒂艺术博物馆的42件雕像、陶瓶等意大利古代文物。2006年2月21日,意大利文化遗产部长洛可·布狄里奥内和美国大都会艺术博物馆馆长菲力普·德·蒙特伯罗出席了一项签字仪式,大都会艺术博物馆同意将其收藏的6件意大利被盗古代文物归还意大利,作为交换,意大利方面同意长期出借同等级文物到大都会艺术博物馆展出。

  另据瑞典东方博物馆馆长介绍:“尽管瑞典文化遗产遭受破坏的程度不比亚洲、非洲和南美洲国家更严重,但是瑞典农村教堂被盗的情况完全可以与那些国家相提并论。教堂文物经常被盗然后又被卖到国外,问题实际上是一样的。最近瑞典《每日新闻》报道,瑞典也变成了文物走私的出口国。”⑧

  而且,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内部也是可能出现类似问题的。

  笔者曾参加过1999年9月在苏格兰首府爱丁堡举行的英国博物馆协会第105届年会,年会中有一项深受欢迎的正式辩论活动,题目为:“不列颠博物院是否应该改名为英格兰博物馆并将其收藏的苏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文物归还给上述地区的博物馆?”辩论中,爱丁堡市博物馆及美术馆协会会长和北爱尔兰博物馆协会主席为正方,不列颠博物院院长和维多利亚及阿尔伯特博物馆馆长为反方,双方交叉发言,分别引经据典陈述己方观点。虽然议题堪称严肃甚至充满火药味,但辩论会场却始终保持着轻松而热烈的气氛。辩论双方发言完毕后,由到场的200余名听众自由发表看法,有的建议采取租借方式(即不列颠博物院为其收藏的苏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文物向上述地区支付租金),有的建议互换藏品(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还有的建议干脆将不列颠博物院迁到一个“中立”的城市。特邀评委经过评议,将最佳建议奖(奖品为一只玩具猪)授予了租借方式的提议者。最后,全体辩手及听众对本次辩题进行举手表决,结果反方以明显优势获胜,即绝大多数人主张维持现状。

  而在美国,由于一些印第安部落几十年来坚持要求美国各博物馆归还某些具有不可替代性或根据部落伦理不适宜展出的印第安文物,美国国会最终在1990年制定了《土著美洲人墓葬保护和返还法》。

  更有甚者,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文明古国同样可能面临类似的困惑。

  2006年4月上任的日本驻华大使宫本雄二,曾任日本外务省冲绳事务担当大使,他在离职履新时表示将尽力促成故宫博物馆收藏的琉球文物“荣归故里”。这被个别媒体错误解读为是想让故宫收藏的琉球文物归还冲绳,从而在舆论界引起了一场小小的风波。日本驻华公使井出敬二为此专门致函故宫博物院郑欣淼院长澄清说,经与宫本大使确认,他的本意是:“冲绳通过战争丢失了很多文化遗产。冲绳的部分优秀文化遗产作为贡品被送到明朝和清朝。冲绳居民了解并感谢故宫博物院对这些文化遗产的珍藏。冲绳县正在修建新的博物馆,在这时暂时将这些文化遗产运到冲绳,让冲绳居民目睹这些文化遗产将是一件好事。通过这种方式回顾冲绳和中国之间的友好往来历史将非常有意义。当然这只是暂时‘回娘家’,等到冲绳的展览结束之后就会将这些文化遗产返还给中国。”

  如果仅仅把这看成是“虚惊一场”的误会,那是很不够的。虽然我国博物馆藏品的来源与欧美普世性博物馆有着本质区别,但是,如果从文物原生背景考虑,我们就不得不正视这一点:我国一些博物馆的藏品同样可能存在涉及国家、民族、宗教、历史、地区、文化等方面潜在争议的问题。我国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与周围国家交往频繁,明清时期在政治上存在特殊的宗主-藩属体系,在经济上则有朝贡贸易形式,随着历史的变迁和国际关系的变化,相关国家和民族对此问题的认识和解读未必与我们完全一致。简单否定或回避这一问题不是负责任的态度,我们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对此进行认真的思考和研究。


                        三

  毫无疑问,对非法流失文物,原则上都应该进行追索。但在具体操作上,必须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尽量避免过于情绪化的认识和过于简单化的处理。

  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文化)专属性、普世价值性和历史传承性等等特点,对流失文物,应当尊重民族(文化)的专属权利,承认普世的价值特性,坚持交流的道德标准,正视历史的传承经历,默认法律(公约)的局限作用。

  在具体操作上,首先应将非法流失文物划分为两类,即前述公约生效之前非法流失的文物和公约生效之后非法流失的文物,并分别采取不同策略:

  对前者,可以充分发挥民间机构的积极作用,以道德为依据,以舆论为后盾,寻找机会、创造机会、把握机会,宜持之以恒,个案处理;对后者,应按照公约的规定,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以公约和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律为依据,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追索,宜速战速决,不留后患。

  应该说,追索公约生效后非法流失的文物,各方认识比较一致,难度相对较小,成功率较高。目前的主要困境在于追索公约生效前非法流失的文物,既数量巨大,又资料不全,还无法可依。

  迄今为止国际上通过法律途径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成功案例,绝大多数是公约生效以后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而公约生效之前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成功追索案例几乎全部是通过协商解决的。最近的一个案例是2007年9月15日美国耶鲁大学正式同意将1911年发现秘鲁马丘比丘古城的美国考古学家宾汉姆从当地带走、现藏耶鲁大学的5000余件文物中的绝大多数归还秘鲁政府,秘鲁政府也同意耶鲁大学以借用方式保留少量文物作研究之用⑨。

  协商的基础主要是道德标准。相对于各国法律在立法精神、立法进度、法律条文方面的差异,各民族在道德领域的一致性要强得多,基本道德原则才是真正具有普世性的。而且,道德和法律是可以互相促进的,即使是不完善的法律也可以在追索非法流失文物中发挥积极作用。比如可从道德角度出发,借助舆论的力量,提请社会关注这一问题,进而在相关国家催生新的国内法律、国与国双边协议甚至国际公约;此外,可通过法律诉讼手段,让非法流失文物的收藏者暴露在社会舆论的聚光灯下,凸显他们的道德困境。前述意大利与大都会艺术博物馆的协议、秘鲁与耶鲁大学的协议,都是同时运用道德和法律手段的成功范例。

  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压力下,欧美博物馆和拍卖公司近二十年来已经越来越关注收藏品或拍卖品的合法来源问题。那些普世性博物馆也并非铁板一块,它们的掌门人也并非那么心安理得,而是不同程度地面临困境和压力,芝加哥艺术学院院长詹姆斯·库洛承认:“在公众眼里,博物馆似乎成了非法获得物的囤积地。”不列颠博物院院长尼尔·麦格瑞格认为:“现在的问题是,博物馆如何在一个有组织的国际非法市场网络中确立它们自身的位置。”卢浮宫博物馆馆长亨利·卢瓦耶特表示:“二战前后,人们的行为方式有了变化。肯定有一些物品被非法移动了,但是,从哪天起该对此实行禁令?我也不知道。”⑩

  我们应加强与其他文物非法流失国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相声援,同时与文物非法流入大国加强沟通,在道德诉求与公约精神的背景下,通过政府和民间多种渠道协商解决。

  对个别影响巨大、价值很高、不可替代、历史清楚、资料齐全、下落明确的特别重要的非法流失文物,可集中政府、民间、国际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公约、舆论、关系等多种手段进行追索,确保成功,以起敲山震虎、杀鸡儆猴之功效。

  对追索时机暂不成熟或暂不具备索回条件的非法流失文物,在保留追索权利的同时,应强调收藏者须全力保存好文物,并要求其在展示和研究中正确阐释文物的内涵,全面体现文物的固有价值。

  在个别特殊情况下,以购买方式“索回”文物,也是一种可以考虑的途径,但是应充分权衡这种行为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对其他方式的负面影响,而且最好由民间机构出面购回。

  在积极追索的同时,政府还应尽力防止或减少新的、重大的文物非法流失,否则会给追索工作增添新的负担,并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我国政府1997年正式加入《文物返还公约》以来,通过外交手段和法律途径已经从国外(主要是美国)成功追索回多批非法流失文物,例如:1998年追索回河南巩义宋永泰陵石雕客使头像,1999年追索回一对明代石狮,2001年追索回河北曲阳五代王处直墓彩色浮雕武士石像,2003年追索回陕西西汉窦皇后墓6件陶俑。

  另一方面,我国有关部门从2002年起设立了“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例如:2005年抢救回河南龙门石窟佛雕,2006年抢救回二陈(陈清华、陈国琅)藏书,2007年抢救回青铜子龙鼎等流失文物。这种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的做法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普遍肯定。

  对我国博物馆收藏的可能涉及国家、民族、宗教、地域、文化等复杂因素的文物,应以我为主,多学科、多渠道协作,加强对文物本体、收藏背景、历史意义的研究。目前这方面人才短缺,而且这一领域长期备受国内研究者忽视,以致阐释主动权基本掌握在外国学者手中。应加紧培养人才,可通过课题形式组织和支持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同时加强与国外研究人员的交流,积极宣传我们的研究成果,改变现有或避免可能的被动局面。


注释:

①参见丁辛《旷日持久的雅典埃尔金雕刻返还之争》,载《中国文化遗产》2004年3月创刊号。

②参见《中国文物报》2003年2月14日第5版。

③以上均见《文化可以共享,文物只能专有》,载《中国文物报》2003年2月21日第五版。

④《强权逻辑与普世性》,载《中国文物报》2003年3月7日第6版;《普世性博物馆的繁荣与文物返还的法理和情理》,载《中国文物报》2003年4月25日第8版。

⑤转引自《中国文物报》2003年2月14日第5版。

⑥参见李晓东《关于索回流失海外文物的法律问题》,见李晓东《文物与法律研究》,河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

⑦亚里桑德拉·库敏斯《国际博协主席关于充分发挥调解在馆藏品产权纠纷处理过程中作用的声明》,载《中国博物馆通讯》2007年1期第22页。

⑧马思中《谁为世界文化遗产负责?--一个西方博物馆馆长的观点》,载《中国文物报》2003年2月14日第5版。

⑨见《中国文物报》2007年10月3日第3版相关消息。

⑩陈怡编译《多数美国博物馆不愿还“宝”》,载《东方早报》2005年11月17日。


  (本文曾发表于《中国博物馆》2007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