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闭关政策】

  直至鸦片战争前,闭关政策一直是清代的一项基本国策,它是明代闭关政策的延续和发展。“闭关”一词的含义原指关闭城门,这里是指清政府限制和禁止中国对外交通、贸易的政策。
  清朝统治者实行闭关政策的原因有二:首先,在清朝前期,封建的自然经济比较稳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对外来商品的需求量很小。这种自然经济状况使得清统治者固步自封,骄傲自大,这是造成闭关自守的根本原因。其次,从18世纪下半期开始,中国的封建社会已经处于“衰弊凌夷之际”,清朝统治者害怕沿海人民与外国商人接触而寻衅滋事,以致推翻它的统治。
  清朝的闭关政策以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为界,大体分为前后两个不同时期。前期禁海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绝大陆与台湾郑氏的交通,打击郑氏的反清气焰;后期则针对外国商人,严格限制对外贸易。
  前期:顺治初年,清廷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沿袭了明朝的规定:不许进入广州,只准在澳门进行交易。而在东南海上,郑成功的反清力量依然存在,所以,清廷就更加严令禁止出海。顺治十二年(1655年),清政府下令禁止官民人等擅自出海贸易。次年下达“禁海令”,严禁商人、民众私自出海,违反者不论官民,一律正法,货物入官,还要重治相关官员的失察大罪。保首如不及时举报,立即处死。沿海等可以泊船的地方,都有兵士把守严防,如果有登岸者,守官就要被军法处治,连督抚都会被牵连治罪。可见当时“禁海”之严,力度之大。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政府又下“迁海令”,以保证“禁海令”的实施,强迫沿海居民内迁30至50里,设置界限,不得逾越。“禁海令”和“迁海令”使沿海居民流离失所,苦不堪言,严重地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三藩”之叛期间,郑氏在福建沿海地区登陆。康熙十七年(1678年),朝廷下令,将界外百姓迁往内地,重申海禁,断绝郑氏与内地的交通往来。二十二年(1683年),清朝收复台湾。次年开海禁,允许民众出海贸易,但是不准携带硝磺军器等出洋,同时指定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个口岸为对外通商口岸。但在五十六年(1717年)复行南洋海禁,严禁与南洋往来贸易。雍正五年(1727年),在南洋海禁十年以后,清政府再开南洋海禁,但对出洋贸易之人限令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乾隆时期,清廷再度限制对外贸易。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下令:外国商船只允许在广州停靠贸易,不得再进宁波,不准进入浙江海口,这是清廷对外贸易政策的重大转折,即针对外国贸易势力实行闭关政策,只开广州一口通商。
  后期:清政府限制对外贸易的具体内容有:
  1. 通商口岸只限定广州一处,外国商人只许在广州做生意,中国的出口商品也一律要运到广州出口。
  2. 中外贸易实行公行制度。进出口贸易都由少数富商设立的“公行“负责,并代表清政府与洋商交涉。
  3. 设立了一系列限制外商活动的规章制度。嘉庆十四年(1809年)设《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1831年)先后制定了《防范夷人章程》和《八条章程》等等。大致有如下九点内容:①禁止外商在广州过冬;②兵船不得进入虎门;③外商到达广州以后寓居行商商馆,并受行商管理;④不得私带妇女入商,枪支和其他武器一律不得携带;⑤行商不得向外商欠债;⑥外船引水、买办,应由澳门同知发给牌照,不得私自雇佣劳工;⑦外商具禀事件,一律有行商转禀;⑧禁止外商乘坐肩舆;⑨外商在内河使用船只,不得闲游,等等。
  4. 拒绝外国提出的一切关于扩大中外贸易和往来的要求。
  尽管如此,英国侵略者还是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清朝对外实行闭关政策是封建经济的产物。闭关政策对外国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入侵有一定的抵抗作用,鸦片战争前,英国对华倾销棉纺织品及其他货物(鸦片除外)受到了限制,但闭关政策的消极作用也很明显:它是清政府骄傲自满、夜郎自大的封建劣根性的表现,给沿海人民的生活带来无穷的苦难,使中国失去了对外贸易的主动权,与世隔绝,不能同外国进行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交流,以致逐渐在世界上落伍。我们应该从这两方面看待闭关政策,特别是对其消极作用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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