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祯款铁梨木雕象纹翘头案】

新00142896
文物号即馆藏文物的登记号,是每件文物唯一标识,不会重复使用。文物名称是编目人员根据文物特征进行的定名,在展示利用时,可能会根据最新研究成果或便于观众理解的角度进行适当调整,与《藏品总登记账》上的名称和类别有所不同。

  明崇祯,长343.5厘米,宽50厘米,高89厘米。
  此案案面用厚度近10厘米的独板制成,连同两端翘头系一木连做。直牙条牙头做出雕象纹,象鼻微卷,两象合之又似下卷的云纹。牙头以夹头榫结构与案腿相连。案腿素混面,侧腿间安绦环板,用厚材透雕出大朵垂云纹,居中悬挂。足下带托泥。为减少器身重量并保留看面的厚度,案里挖出凹槽。槽内有阴刻“崇祯庚辰仲冬制于康署”款。据此得知此案制成于明崇祯十三年(1640年),款识应为当时的主人购置时所刻的纪念款。康署为今广东省德庆县。此类大案造型浑朴凝重,存世较少,而带年款者更少,对研究明代广东家具的风格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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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胡德生


关键词: 象纹 牙条 牙头 夹头榫结构 夹头榫 混面 透雕 角牙 托泥 阴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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