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10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故宫博物院组织法》,规定院设理事会、院长、副院长、基金保管委员会,业务分秘书、总务二处和古物、图书、文献三馆及各种专门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故宫博物院,直隶于国民政府,掌理故宫及所属各处之建筑物、古物、图书、档案之保管、开放及传布事宜(按所属各处,系指故宫以外之大高殿、清太庙、景山、皇史宬、实录大库等)。”
1928年10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故宫博物院组织法》,规定院设理事会、院长、副院长、基金保管委员会,业务分秘书、总务二处和古物、图书、文献三馆及各种专门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故宫博物院,直隶于国民政府,掌理故宫及所属各处之建筑物、古物、图书、档案之保管、开放及传布事宜(按所属各处,系指故宫以外之大高殿、清太庙、景山、皇史宬、实录大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