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政内阁正式发布命令
摄政内阁正式发布命令
摄政内阁正式发布命令
时间:1924-11-07
  1924年11月7日晚12时,摄政内阁正式发布命令:“修正清室优待条件,业经公布施行,着国务院组织善后委员会,会同清室近支人员,协同清理公产、私产,昭示大公。所有接收各公产,暂责成该委员会妥善保管,俟全部结束,即将宫禁一律开放,备充国立图书、博物馆等项之用,籍彰文化而垂久远。”
关键词: 内阁 优待条件

内阁

明代始设的中央机关。清代内阁系由关外时期的内三院所改,至康熙九年(1670年)始成定制,名义上是最高的权力机关,赞襄庶政,办理章疏等,但由于清代先后设立了议政王大臣会议、南书房、军机处等权力机关,大大削弱了其实际预政的功能。

优待条件

宣统三年(1911年)八月辛亥革命爆发,1912年2月12日溥仪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宣布退位。民国政府给予的优待条件共分甲、乙、丙三项: 甲,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 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 第一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第三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第四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款,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唯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款,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乙, 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1.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2.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 3.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4.皇族免当兵之义务。 丙,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今因满、蒙、回、藏各民族,赞同共和,中华民国所以待遇者如左: 1.与汉人平等。 2.保护其原有之私产。 3.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4.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5.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牟俸饷,仍旧支放。 6.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7.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