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博物院社会艺术(书法)水平考级规章制度

时间:2021-08-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故宫博物院社会艺术(书法)水平考级”是指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的故宫博物院社会艺术(书法)水平考级资质。故宫博物院书画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故宫书画教育中心”)作为主管部门,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书画艺术人员的书画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为了加强对“故宫博物院社会艺术(书法)水平考级”(以下简称“故宫书法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考级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下发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故宫书法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故宫书画教育中心负责故宫书法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遵循国家关于书法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故宫书法考级考试大纲及相关制度;

(三)制定故宫书法考级工作规划,确定故宫书法考级的结构、人员等;

(四)负责故宫书法考级考官的聘任及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所申请的跨省承办考点进行评估并与其签订承办合同,并实施监督和检查;

(六)负责对所申请的跨省承办考点派出考官;

(七)组织考生按照故宫书法考级考试大纲进行各科目的考试,并给予指导;

(八)向考试合格的考生颁发由文化和旅游部认可的《故宫博物院社会艺术水平(书法)考级证书》。

(九)根据故宫书法考级考试大纲组织相关的专业培训及考前辅导。

第三章 考官管理

第四条 故宫书法考级考官名单由故宫书画教育中心统一拟定并聘任,考官必须取得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认定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由故宫书画教育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五条 故宫书画教育中心为故宫书法考级的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故宫书法考级考试大纲组织书法考级活动。

第六条 故宫书画教育中心在组织书法考级活动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批准的开考专业及设置考场范围,必须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考级简章发布前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考后仍需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条 故宫书画教育中心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书法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书法教育、书法培训、书法研究等与书法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开展书法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故宫书画教育中心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故宫书法考级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八条 故宫书画教育中心委托承办单位承办书法考级活动,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 20 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公示在审批机关的网站上。

第九条 故宫书画教育中心应当在开展书法考级活动前 5 日内,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并负责对书法考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故宫书法考级的内容应当按照经审定的故宫书法考级考试大纲确定。

第十一条 考场内执考考官由故宫书画教育中心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 1 名相关专业的监考官执考,监考官应当持有“监考官资格证”,以备查验,监考官只能在监考官资格证载明的受聘机构所开展的考级活动中执考。

第十二条 考官应当按照公布的故宫书法考级标准对考生的书法水平做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三条 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第十四条 考生通过所报书法专业级别考试的,由故宫书画教育中心发给相应级别的《故宫书法考级证书》(书法均分1-9级,具体见考级大纲),故宫书画教育中心应当自每次书法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将发放《故宫书法考级证书》的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故宫书画教育中心聘任的考官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20 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未经故宫书画教育中心批准擅自或者变相以故宫书法考级为名义开办考点;申请公众号、标识;举办活动等的,由故宫书画教育中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上报上级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各级考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故宫书画教育中心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上报上级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二)组织书法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故宫书画教育中心备案的;

(三)书法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书法考级证书的名单上传审批部门备案的;

(四)书法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第十八条  各级考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故宫书画教育中心责令其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上报上级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各级考点赔偿:

(一)未按核准的书法考级专业组织书法考级活动的;

(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各级考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故宫书画教育中心责令其改正,给予停止1年书法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书法考级活动资格,收缴《书法考级资格证书》:

(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开考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发放未经监制的《书法考级证书》的;

(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书法考级证书》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

(五)违反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  各级考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法考级机构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属书法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故宫书画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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