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

  都察院是明清两代纠劾百官、辨明冤枉、督察各道的最高监察机构。其设署治事袭自汉代的御史台。朱元璋吴元年(1367年)置御史台,明洪武十三年(1380年)五月罢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年)设都察院,初设监察都御史8人,品级为正七品。在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各道下设监察御史3至5人,品级为正九品。洪武十六年(1383年),升都御史为正三品,设左、右都御史各1人;左、右副都御史各1人,正四品;左、右佥都御史各2人,正五品,其下尚有经历、知事等官。洪武十七年(1384年),升都御史为正二品,副都御史为正三品,佥都御史为正四品,十二道监察御史为正七品。至此,都察院与六部平级,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合称为七卿。建文二年(1400年),改都察院为御史府,设御史大夫。改十二道为左右二院,设御史28人。永乐时期,复洪武十七年旧制。永乐元年(1403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永乐十九年(1421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址三道。宣德十年(1435年)罢交址道,始定为十三道,从此直至明末不变。从宣德十年起,定十三道监察御史110人,其中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10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7人,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云南11人。但由于代表皇帝巡查各地或外出处理重大事件的总督、提督、巡抚、经略等官员外出时均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所以都御史等人员的数额各朝不定。
  都察院的主要职责是纠劾文武官员,辨别冤枉,监督下属各道。都御史除负责处理院内及十三道的行政事务外,还要行使弹劾、监察的权力,对有贪污行为、结党营私、作威乱政、败坏官纪的官员均要加以弹劾。遇朝觐、考察时,与吏部共司官吏黜陟。有大狱重囚会审于外朝,由都察院会同刑部与大理寺共同审理,合称三法司会审。对五品以下的地方官员则要会同吏部了解他们的品质、才能、任职等情况,提出升迁或降职的意见。可见,明代监察御史充任的职务远比前代繁重。
  御史如此权重,所以选授也极慎重。自永乐八年(1410年)以后,规定御史必须从进士及监生中有学识并通达治体者选任。御史之权既重,处事若有差失,惩办也极严厉。凡御史犯罪,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处。严格的选授和督察造就了明代许多著名的都御史,这对整肃明代政治纲纪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宣德时,右都御史顾佐时常在御前纠举贪赃枉法的大臣,以后的林聪、马文升等也是如此。天启年间左副都御史杨涟对魏忠贤的弹劾更是威震朝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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