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博物院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类别

序号

名称

枪支等武器(含主要零部件)

1

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2

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3

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4

其他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可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

5

本类别下物品的仿真品。

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

1

管制刀具,如专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开刃的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武术刀、剑等)和其他管制刀具(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2

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3

锐器、钝器,如菜刀、砍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螺丝刀等工具、农具,矛、剑、戟等。

4

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如防卫器、弓、弩、射钉枪、飞镖、弹弓等。

5

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

1

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2

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3

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射钉弹、发令弹。

4

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

5

本类别下物品的仿真品。

危险物品

1

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物品,如打火机、火柴,含酒精的饮品等。

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等。

3

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4

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5

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等。

6

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等。

7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8

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9

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等。

10

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等。

11

传染病抗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12

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物品,如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但可能具有危害性的物品等。

其他物品

1

各类文物及仿制品、字画等艺术品。

2

露营装备,如帐篷、吊床、折叠桌、折叠椅、野餐垫、营地车等。

3

体育用品,如足球、篮球、球拍、跳绳等。

4

宣传品,如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或影响参观秩序的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包含存储介质)。

5

可能影响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的升空类物品,如风筝、气球以及“低慢小”无人机、航拍器等。

6

除老、幼、病、残、孕观众所携带的必要的轮椅、婴儿车以外的代步工具(代步工具仅限特定人群代步使用,禁止用于运输装载物品),如滑板车、自动平衡车、自行车、轮滑、儿童三轮车等。所有具有运输装载功能的带轮工具,例如野餐车、营地车、手拖车、带座椅的行李箱、拖挂车等。

7

商用摄影、摄像器材,如滑轨、摇臂、反光板、落地式三脚架、稳定支架等。

8

除持工作证明的导盲犬外的其他动物。

9

颜料、油漆等,如墨水、水彩笔、蜡笔、马克笔、印章、自喷漆等。

10

辅助攀爬工具,如线缆、绳索、梯子、高凳等。

11

可能危害文物安全及扰乱参观秩序的物品,如晾衣杆、行李箱、逗猫杆、鱼竿、渔网、超1.3米的自拍杆、乐器及音响设备等。

12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的物品。


  注:对安检发现的管制物品,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上述其他禁止携带物品,观众应按照故宫博物院管理规定自行处理,符合存包标准的可寄存;无法处理的,院方将协助办理退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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