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檀木雕竹节纹长案】
故00206400
文物号即馆藏文物的登记号,是每件文物唯一标识,不会重复使用。文物名称是编目人员根据文物特征进行的定名,在展示利用时,可能会根据最新研究成果或便于观众理解的角度进行适当调整,与《藏品总登记账》上的名称和类别有所不同。
清乾隆,高88厘米,长195厘米,宽44.5厘米。
案紫檀木质。相距较长的两腿与牙头间使用夹头榫结构,直腿,直足。除案面与牙头外通体雕竹节纹。
这种通体雕竹节纹的家具具有典型的清式家具风格,看上去仿佛是用竹子制造的,常见的有雕竹节纹扶手椅、雕竹节纹方桌等,有时成套整堂使用。竹节样式的家具给人以简洁明快之感,但制作时比一般家具使用的木料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