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子衡情:清代内务府与《大清律例》
——“ 故宫学人讲故宫 ”系列讲座第六期第二讲

时间:2024-05-11

讲座海报


2024年4月 26日上午,故宫博物院研究馆员张剑虹老师作题为“天子衡情:清代内务府与《大清律例》”的专题讲座。张剑虹,女,1979年出生,祖籍山东临沂,汉族,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历史学博士后,研究馆员。200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法律史专业。后进入故宫博物院科研工作站从事全职博士后研究,目前任职于故宫博物院研究室。研究领域为清史、法律史。主持、参与了多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著有《康乾时期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在《故宫博物院院刊》、《历史档案》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若干篇。


主讲人张剑虹研究馆员


该讲座为“故宫学人讲故宫”系列讲座第六期第二讲。此次讲座由故宫博物院研究室副主任、研究馆员徐华烽老师主持,故宫博物院故宫研究院和一汽集团红旗品牌主办,故宫博物院研究室、数字与信息部承办。讲座在故宫文化资产数字化应用研究所(数字所演播厅)举行,来自院内外50余名听众现场听取了讲座。


在讲座的第一部分张剑虹老师简要介绍了历代宫廷管理机构。指出历代为皇帝及其家族服务的宫廷机构,古已有之。汉代有少府,隋朝则置六尚、六司、六典等机构,隋炀帝又增置女官,准尚书省,形成六局二十四司,管理宫廷事务。唐承隋制,有所变化,设置了六局二十四司。此后历代对此皆继承沿袭。明代设有十二监、四司、八局,由寺人把持,合称内官二十四衙门。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张剑虹老师详细介绍了清代内务府及司法职能。首先是系统介绍了清代内务府的历史沿革。鉴于明代宦官专权的教训,清太宗皇太极极力否定这种由寺人把持的局面,天聪六年建立起由包衣构成的内务府。顺治皇帝亲政后,仿照明朝二十四衙门模式建立了十三衙门,以取代原有的内务府职能。顺治朝,十三衙门名称有所变化,到顺治十七年时,十三衙门分别是:司吏院、宣徽院、礼仪院、尚方院、御用监、御马监、尚衣监、尚膳监、尚宝司、惜薪司、司设局、兵仗局、文书馆。从十三衙门职官的设置和名称来看,有的是沿袭明代的,如秉笔、掌印、总理、管理、掌司、近侍等;有的是因事而置,如承院、院承、垂文、承议、司捕、协理、参知等。十三衙门虽然是效仿明制而设,但其所用人员与明代大相径庭,不仅有寺人,更有满汉大臣,从职权分配来看,大权掌握在索尼等满洲大臣手中。随着顺治皇帝的驾崩,十三衙门被裁撤,恢复了内务府的名称,与之前的内务府相比,这次设立的内务府的职能与管理均有所完善,设立总管大臣管理诸务,由皇帝所属的包衣(上三旗包衣)充任。下属机构有广储司、会计司、掌仪司、都虞司、慎刑司、营造司、织染局、武备院和上驷院。随着所处理的事务的细化与增多,所需人员与机构也随之扩大,从而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固定的机构,并纳入国家机构体系,与部院衙门一体管理,完成了化家为国的转变。作为皇帝私人奴仆的包衣也随之变成有国家编制的官员。


其次,张老师介绍了内务府司法职能,涉及吏、户、礼、兵、刑、工等各方面。主要构成机构是:七司三院。专掌司法的部门是:慎刑司。其人员主要由郎中、员外郎、主事、委署主事、笔帖式、催总构成。职责是掌谳三旗之狱,负责所辖案件侦破、案犯的羁押与监禁、审判、行刑等。具体而言,慎刑司主要办理的案件是:1、上三旗拟判杖一百以下案件。2、旗民交涉案件。3、奉皇帝特旨审判的案件。4、太监案件。张剑虹老师还进一步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内务府会超过了审判权限的法律规定,自行创设案件管辖权,这种创设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面对各种报案、控告,内务府自行决定是否受理,重大案件的审判情况将上奏皇帝。皇权是内务府案件管辖权扩张的惟一制约。内务府是否受理案件最先考虑的是案件事实本身,如果案情复杂,所涉及领域相对陌生,内务府觉得无法胜任审判,或即使胜任也要下很大功夫,一般是将案件移交出去,反之,则自行审理。相比之下,法律的规定反而是次要的因素。


接下来张剑虹老师又介绍了都虞司。指出其审判权限主要体现在议处内务府各级文武官员方面。其中,议处总管内务府大臣、府属武职官员、慎刑司官员系由成文章法所规定,而议处总管内务府事务王爷、府属文职官员则是内务府档案记载的,成文章法并无规定。同时,张剑虹老师还强调,值得反思的是,慎刑司无权议处本司官员,然而,同样具有审判职能的都虞司却无需此项回避,有权议处本司官员。


银扁柱纽“总管内务府印”


紧接着,张剑虹老师对慎刑司和都虞司做出了比较。指出根据官修典籍、档案的记载,两者都有权力处理的事项有:1、总管内务府大臣的议处。2、府属官员的议处。3、都虞司所辖人群的诉讼。都虞司将案情复杂、无法胜任的案件移交慎刑司,说明了就审判事务而言,慎刑司更为高端。虽说移交慎刑司,但绝不是说从审级方面,慎刑司是都虞司的上级。这里不存在审级关系,只是业务能力高低而已。移交慎刑司后,只是换了个处理部门,对于当事人来说,依然是一审。除了业务上的交叉之外,两者之间存在人员的流动。另一方面,会典规定都虞司负责慎刑司官员的议处,然而根据档案的记载,慎刑司官员的议处多元化,或交本司,或交吏部,或交都虞司。总之,这两个平行的部门在议处官员、审理特定群体案件方面出现了交叉,但它们业务能力有差别,作为专司审判的机构,审理案件、议处府属官员是慎刑司的本职工作,业务能力必然要求高,都虞司无法胜任的案件则移交之。作为膳食采捕田猎起家的机构,审理案件、议处官员并非都虞司的主要工作,虽然基于皇帝的命令可以为之,但无论从数量,还是性质方面,都无法与慎刑司相提并论,只能说是分享了慎刑司的部分职权,当然这也是内务府职司分工混乱的体现。


《大清律例》封面


讲座的第三部分张剑虹老师介绍了清代内务府的断罪依据《大清律例》。顺治三年《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十九年《刑部现行则例》、雍正三年《大清律集解》、乾隆五年《大清律例》。这四部法典构成了清律的主体。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清代内务府基本上先是依据律、例作出判决。其次内务府审判时倾向先查找以前有无成案,如果有,则适用。适用成案的方式有多种,或仅依成案判决,或将成案与律例结合,综合考量进行判决。成案的形成因素相对多元,是律例、皇帝意见、承审官直觉等多种因素综合而成,一旦成案形成后,便产生了独立性,即可以直接为后来案件所援引。成案适用的关键环节是类比,承审官对此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内务府审判适用成案与注重各案的实体正义有关,反映了轻罪名、重刑罚的特点。与加重刑罚的倾向有关,特别是当有律例规定、但律例的处罚结果较轻时,选择的成案是加重处罚的。还反映了当时清代政务处理的传统。内务府在适用成案审判时,因案件情况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适用情况,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只适用成案,成案是判决的惟一依据。即便有律例规定,也丝毫不提。二是把律例与成案放在一起,综合考量,给出判决结果。在适用成案的案例中,这种情况占了大多数。它又分为两种,其一,比较律例与成案,选择适用成案,而排除适用律例,其二,综合律例与成案进行判决,判决结果是律例和成案均和的结果。


《大清律例》内页


笔记中明确为己藏作品的,均在记载中以“余以重金购或余得之慈云寺”等示之。经统计此类曾经缪曰藻家藏的作品仅8件,其中绘画作品7件,书法作品1件。据调查现存的仅4件,故宫博物院藏2件,分别为赵雍《赵仲穆沙苑牧马图》和张即之《楷书古松诗》卷(附宋人《古柏图》),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唐寅《江南农事图》,上海博物馆藏鲜于枢《鲜于伯几盘古序》。本文拟将文献记载与作品实物相结合,以缪曰藻对“家藏”作品的记载为核心,探讨其中体现的收藏取向和鉴藏理念。作者认为缪曰藻收藏书画注重鉴赏及其流传经历,同时兼及作品的真伪鉴别。从其收藏作品的艺术造诣来看,缪曰藻具有较高的鉴赏水准。


主持人徐华烽副主任


讲座结束后,故宫博物院研究室副主任、研究馆员徐华烽老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和点评。他认为,张剑虹老师的讲座体现了“活的法律史”的研究理念,这样的成果对于新时代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本次讲座拓宽了故宫学研究的新视野。张老师的宫廷法律史研究与当前史学界兴起的社会史、微观史研究相呼应,引导我们关注学术前沿,走进历史深处,更加全面的阐释故宫及其收藏文物蕴含的丰富价值。同时,徐华烽老师还特别提到本次讲座的地点正是清宫内务府的所在范围。虽然往日内务府的建筑已经荡然无存,但清宫留下来的档案与文献,仍然可以让我们追忆已逝的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走近故宫的每一座宫殿和像内务府这样的遗址,我们可以研究的历史、可以追寻的人物、可以想象的故事更多、更精彩。最后,主讲人与现场观众就讲座中涉及到的更多具体问题进行了热烈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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